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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女两嫁”房产到底应该归谁

西宁晚报  2015-03-27 09:43

市民赵女士于2002年买下了朋友的一套房子,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过户,近日一位陌生的男子来找她要房子,细问之下,她才知道这套房子居然又被朋友卖给了别人,这让赵女士十分气愤,便致电晚报《社区法官》栏目,希望得到帮助。

事件缘由

据赵女士介绍,2002年她朋友急需用钱向她求助,想要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赵女士,赵遂以9000元的价格买下了朋友的小套住房。第二天,朋友把房产证和身份证原件都交给赵女士,让她去过户,但是由于房子当时是青海省工程机械厂的集体房,只有60%的产权,只能集体购买,不能私人交易,所以朋友就给她开具了一张9000元的欠款条,赵女士觉得都是朋友,也没有太在意。2005年的时候,这套房子可以私人购买了,赵女士便从青海省工程机械厂把剩下的40%产权买了下来,由于房产证上写着朋友的名字,所以购买40%产权的收据上依旧写的是朋友的名字。之后赵女士想找朋友去过户房子,但是朋友一直找借口推脱,这事便耽搁了下来,后来朋友去了东北。前不久,一位陌生的男子突然找到赵女士,称这套房子是自己的,要求赵女士为其腾房子,令赵女士大吃一惊。细问之下,赵女士才知道朋友在2014年8月份去世了,去世前将房子过户给了该男子。赵女士十分苦恼,她在买下这套房子后一直出租给别人,期间也没有人意欲买房来看房子,现在却突然被告知这房子是别人的。那么赵女士是否只能吃这个哑巴亏呢?如果对方起诉她要她腾房子她会败诉吗?她有没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呢?

律师观点

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延辉认为,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房屋产权变更需到房管部门进行过户登记,过户登记之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发生变更。本案中,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给了第三人,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的话,他就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。而赵女士在房产过户前就已经向原房主交纳了房款,原房主在未征得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过户给第三人,构成不当得利,对于赵女士提前交的房款可以向原房主追偿。既然原房主已经去世,那么原房主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,对赵女士所付的房产及损失承担支付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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